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浦府规〔2020〕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5月29日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上海“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继续优化浦东新区商务楼宇(园区)资源使用效率,提升楼宇经济运行质量和发展能级,进一步完善国际化营商环境,引导和鼓励入驻企业做大做强,基于《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试行)》(浦府〔2017〕127号)期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以对外出租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务楼宇(园区)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产业服务功能的商务楼宇(园区)通过加强服务、完善配套、提升品质等途径促进入驻企业结构优化和业态能级提升,持续提高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浦东新区商务楼宇(园区),入驻企业在浦东新区形成的年度经济贡献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的,且在浦东新区形成的年度经济贡献增量达到预设标准的,经认定后,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园区),以上一年度入驻企业的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根据其当年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增量,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分四档获得奖励:
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10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2000万元且小于3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3000万元且小于5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5000万元,且有新入驻企业属于浦东新区认定的领袖型、创新型、功能型企业(项目)的,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 为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建立浦东新区楼宇经济信息库,对浦东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产业服务功能的商务楼宇(园区)基本情况、入驻企业信息和招商资源进行统计。浦东新区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按期提供各自区域内上述信息内容并保持滚动更新。
浦东新区楼宇经济信息库中的信息将作为对商务楼宇(园区)综合贡献认定的依据。
第六条 附则
(一)凡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浦东新区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操作口径,并向浦东新区政府备案。
(三)根据浦东新区楼宇经济信息库的统计数据确认入驻企业的所属商务楼宇(园区)。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